(2016)苏1111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王韵、蒋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林,王韵,蒋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2747号原告:王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忠,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韵,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被告:蒋利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明,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林与被告王韵、蒋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林撤回对被告王韵、蒋利民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0元,由原告王玉林负担。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仲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