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瑞红、陈同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红,陈同福,朱艳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红,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陈同福,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朱艳民,地址同上。王瑞红与陈同福、朱艳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同福、朱艳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瑞红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同福、朱艳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瑞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同福、朱艳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瑞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衍聪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