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成都源广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致远胶粘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源广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致远胶粘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源广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98号6栋1层15号,组织机构代码09831907-8。法定代表人杨国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致远胶粘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川西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09123918-1。法定代表人魏俊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源广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致远胶粘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致远胶粘剂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28执4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自印审判员 向承华审判员 高 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