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辖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1001、1002、1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桂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细娟,女,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堽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刘荣明,男,该公司法规部主任。上诉人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彩山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1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雅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