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镇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镇创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669号罪犯唐镇创,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梧刑经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镇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桂刑经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镇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镇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唐镇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镇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镇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镇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