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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字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海诺实业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海诺实业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字1037号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李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娟娟、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海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太元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刘元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海诺实业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10元减半收取为235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2355元,本院退付其2355元)审 判 长  李东波代理审判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