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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陶学军与黄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学军,黄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941号原告:陶学军,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47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61206081X。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报春,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义,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学军与被告黄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学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学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学军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灏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