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84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孟彪与张雄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孟彪,张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84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孟彪,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雄文,男,无固定职业。张孟彪与张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6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800000元、负担执行费50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雄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雄文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处的账户,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