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02执1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明军与谢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军,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明军,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谢军,男,196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9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谢军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4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