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9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光元与朱良辉、樊新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元,朱良辉,樊新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839号原告杨光元,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委托代理人李易团,广西桂白律师事务所田林分所律师。被告朱良辉,男,194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被告樊新云,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云诉被告朱良辉、樊新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及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对原告所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的真实性进行重新确认的问题,本院对该案的审理须以田林县浪平乡人民政府最终的处理结果作为参照依据。为此,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元申请撤诉,是当事人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元负担。审判员 吴星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尚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