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显康与胡荣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康,胡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1264号原告黄显康,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胡荣华,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显康诉被告胡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显康于2016年10月28日以被告胡荣华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显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显康负担。审判员 唐永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轩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