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6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邢良红与申家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良红,申家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2425号原告:邢良红,女,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申家豪,男,1992年10月22日生,汉族。原告邢良红与被告申家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邢良红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良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良红负担。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