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淑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61号罪犯徐淑山,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市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淑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7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淑山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淑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淑山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淑山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淑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