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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某诉汪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3200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汪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高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杨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