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军与高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军,高会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1624号原告张学军,男,汉族,1952年9月7日出生,广平县。被告高会生,男,汉族,1956年2月27日出生,��平县。原告张学军诉被告高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殿新诉称,被告高会生系原杜村信贷员。原告同被告约定,2015年9月1日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付利息(利息为活期银行贷款利息)。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推托不给。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并按约定付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高会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行为,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应作为民事纠纷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原告未缴纳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