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珍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凤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珍凤,女,1952年8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珍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霖、被告人陈珍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珍凤因身体患病,于是想种植罂粟用来治病止痛。2016年2月份,被告人陈珍凤在隆回县岩口镇马头山村马路边捡到了一颗罂粟果,拿回家后种植在自家一处叫老屋冲的责任田里。2015年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将罂粟铲除并收缴。经清点,陈珍凤种植的罂粟共计525株。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收缴的罂粟原植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及那可汀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珍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珍凤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李某、郭某、向某的证言;清点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经本院委托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陈珍凤进行庭前社区调查评估,隆回县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后认为陈珍凤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陈珍凤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珍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珍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珍凤当庭认罪,且侦查机关已对其取保候审,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珍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陈珍凤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 旭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人民陪审员 刘志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