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红梅与被执行人李文月、蓝轩、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谢伟航、罗沛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梅,李文月,蓝轩,谢伟航,罗沛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徐红梅。被执行人李文月。被执行人蓝轩,男。被执行人,谢伟航,男。被执行人,罗沛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红梅与被执行人李文月、蓝轩、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谢伟航、罗沛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玉华审判员 范文正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