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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红梅与被执行人李文月、蓝轩、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谢伟航、罗沛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梅,李文月,蓝轩,谢伟航,罗沛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徐红梅。被执行人李文月。被执行人蓝轩,男。被执行人,谢伟航,男。被执行人,罗沛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红梅与被执行人李文月、蓝轩、东莞市华轩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谢伟航、罗沛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玉华审判员  范文正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