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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星宇瑞丽纺织有限公司与童永胜、于叶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星宇瑞丽纺织有限公司,童永胜,于叶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星宇瑞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梅江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戚灵丽,董事长。被执行人:童永胜,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于叶菜,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浙江星宇瑞丽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永胜、于叶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货款2138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2254元、执行费310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89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童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