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文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3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锋,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青松,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文锋及其辩护人黄青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文锋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中山市西区富华道汽车总站出口等待红绿灯时睡着,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文锋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文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锋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文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文锋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诗慧阮凤均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