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开琦与毛文莲、周江、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琦,毛文莲,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王开琦。被执行人毛文莲。被执行人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江。申请执行人王开琦与被执行人毛文莲、周江、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文莲、周江、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开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501276.6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7413元,合计4548689.6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毛文莲、周江、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48689.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