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农民。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未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安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度抚养费3852.5元。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632执16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