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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第60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亮亮与蒋如凤、李思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亮,蒋如凤,李思侠,合肥华府骏苑农加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海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第6048号之一原告:王亮亮,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兆红,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如凤,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思侠,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合肥华府骏苑农加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蒋如飞,总经理。被告:安徽海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蒋如凤,职务不明。本院受理原告王亮亮诉被告蒋如凤、李思侠、合肥华府骏苑农加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加超市场管理公司)、安徽海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挺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农加超市场管理公司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农加超市场管理公司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合肥市蜀山区,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亮亮与蒋如凤、李思侠签订的《借款合同》签订地为合肥市庐阳区,也约定出现纠纷时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于农加超市场管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华府骏苑农加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劭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