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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民终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魏旭与路建清、崔卫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建清,魏旭,崔卫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民终2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建清,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旭,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卫星,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路建清因与被上诉人魏旭、崔卫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建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建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路建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上诉人路建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学海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