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民辖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礼广与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礼广,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礼广,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周轶群,董事长。上诉人吴礼广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0788号民��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礼广上诉称,本案是上海市杨浦区政和路388弄“仁恒怡庭”小区因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系列纠纷之一,其结果涉及小区众多业主的直接利益,杨浦法院在之前一系列涉及本小区的物业纠纷中存在明显对仁恒物业的偏袒及维护,且本案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子,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来看,本案因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拖欠物业管理费而提起诉讼,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