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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平与资阳市精彩电脑设计印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资阳市精彩电脑设计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461号申请人:王平,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资阳市精彩电脑设计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259号。法定代表人朱一清,总经理。申请人王平与被执行人资阳市精彩电脑设计印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及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川20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搬离及移交土地的义务,2016年9月19日,权利人王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资阳市精彩电脑设计印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本案现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资阳市精彩电脑设计印务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拆除、搬离及移交土地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及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谭雪梅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