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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光志、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鞋业材料厂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志,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鞋业材料厂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909号申请人:李光志,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申请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鞋业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西门半街。代表人:陈炳华,该厂厂长。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光志与申请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鞋业材料厂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鞋业材料厂支付给申请人李光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10000元,扣除已领12000元,于2016年9月20日前支付98000元;二、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支付标���以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标准为准;三、社会保险由单位按月参保,其中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每月从伤残津贴中扣除;四、伤残津贴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和生活护理费按月打入申请人李光志在中国农业银行师桥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15的账户内;五、申请人李光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光志与申请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鞋业材料厂于2016年9月20日经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