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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奉节县泰盛矿业有限公司巫山莲花煤矿与曾发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奉节县泰盛矿业有限公司巫山莲花煤矿,曾发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20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奉节县泰盛矿业有限公司巫山莲花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九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214335Y。负责人:凌希元,矿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曾发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上诉人奉节县泰盛矿业有限公司巫山莲花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曾发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奉节县泰盛矿业有限公司巫山莲花煤矿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奉节县泰盛矿业有限公司巫山莲花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奉节县泰盛矿业有限公司巫山莲花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