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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杨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412号之一本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依法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30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顺数第十三、十四行“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被告杨建平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40元,由被告杨建平负担。”。审 判 员  易享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