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1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677号原告: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东大街路南。法定代表人:袁和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铭,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5号。负责人:王德刚,总经理。本院在原告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沭县安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效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骏腾书 记 员 唐铭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