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朱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朱小华,江利仙,朱水明,徐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40-4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小华,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江利仙,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朱水明,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徐亚军,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朱小华、江利仙、朱水明、徐亚军的(2016)浙0822执187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小华、朱水明因犯罪已被刑拘逮捕。对四位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未得实现,申请执行费3069元也未得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小华、朱水明因犯罪已被刑拘逮捕。对四位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822执18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根辉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华相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