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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欣丽与王修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砍丽,王修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538号申请执行人程砍丽,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王修峰,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程欣丽与王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欣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修峰账户尚未到扣划期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高和明执行员 张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