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姚智勇与姚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智勇,姚国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3208号原告:姚智勇,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沈立霞,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姚国雄,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姚智勇与被告姚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姚智勇以与被告姚国雄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智勇撤回对姚国雄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智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主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剑楠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