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26刑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西洛、索朗次仁盗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洛,索朗次仁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刑终10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西洛,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藏族,文盲,务农,住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西藏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索朗次仁,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藏族,文盲,务农,住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4日被西藏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4日被西藏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2日被西藏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经西藏林芝市森林公安局委托西藏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看守所。西藏自治区巴宜区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巴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西洛、索朗次仁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藏2621刑初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西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1月18日,二被告人在林芝市巴宜区觉木沟以分工协作方式用事先准备的电锯、斧头将两根倒木砍伐之后截取为3.8米长12段的原木,且又从附近拾取2根原木,原木共计7.221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16.05立方米。二被告人将截取的12根原木及拾取的2根原木装车后,2015年11月18日凌晨4时许在林芝市巴宜区巴吉村附近准备出售时被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18日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林芝市巴宜区巴吉村附近有人非法出售木料及对此进行立案的事实;2、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西洛,1971年10月2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身份证号为542621197110020410;被告人索朗次仁,1976年12月30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身份证号为542621197606180418的事实;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8日凌晨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林芝市巴吉村附近将二被告人抓获的事实;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2015年12月30日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西洛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执行逮捕,并于同日通知家属的事实;5、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担保人信息、担保书、取保候审担保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人信息、体格检查表,证明被告人索朗次仁听力障碍属二级残疾,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事实;6、原条(木)方数材积表,证明被告人西洛、索朗次仁所盗伐每棵木料的材积、数量、合计及折合活立木蓄积的事实;7、油锯一台、斧头一把,证实二被告人伐木时所使用的工具;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对于涉案物品、作案工具依法扣押的事实;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向林芝市巴宜区林业局调取采伐证办理情况、正规合法的木料销售场所、木材出材率标准解释、涉案木料的树种证明、西藏自治区保护树种名录、全面禁伐相关文件的事实;10、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西洛对盗伐的原木进行指认的事实;11、光盘、照片制作说明、答复意见,证实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西洛盗伐工具进行指认制作光盘合法有效及因大雪封山,被告人西洛无法对盗伐现场进行指认的事实;12、证人央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西洛是其丈夫,2015年11月份西洛和村里的(聋子)索朗次仁一起砍伐的树木,是从山上砍的,西洛捡了一根树,砍了一根树的事实;13、二被告人的供述载卷佐证。原判认为,被告人西洛、索朗次仁在无任何采伐许可手续下,擅自砍伐国有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对于被告人索朗次仁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索朗次仁具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11月18日凌晨5时许,二被告人运木料时被林芝市巴宜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伐林木的事实,其行为属坦白,故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巴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索朗次仁听力障碍属二级残疾;2、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一、被告人西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索朗次仁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原木14根及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斧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西洛上诉提出,其与索朗次仁从旺堆处用700元买了两根树木,将两根树木截取12段,且在附近拾取2根原木,原木共计7.221立方米,其中两根树木系倒木,并非活木。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所采用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上诉人西洛、原审被告人索朗次仁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其供认情况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对原审判决所采用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西洛、索朗次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任何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6.0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原审鉴于上诉人西洛、原审被告人索朗次仁认罪态度及索朗次仁听力残疾情况量刑上已酌情考虑,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上诉人西洛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审理期间经原审被告人索朗次仁及其家属申请,本院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期间不能折抵判决的刑期,故,刑期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索朗次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华审 判 员 边  巴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德吉卓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