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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毛礼君与邵正德、王沛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礼君,邵正德,王沛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069号原告:毛礼君,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潘素君,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正德,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沛沛,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毛礼君为与被告邵正德、王沛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礼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毛礼君负担。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