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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光辉与蔡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光辉,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汪光辉,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蔡军,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关于汪光辉与蔡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蔡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汪光辉工程款623180.9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