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与嵊州市金都制衣有限公司、嵊州市明鑫毛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嵊州市金都制衣有限公司,嵊州市明鑫毛纺有限公司,沈六明,邢科萍,王波芳,姚晓明,姜建芬,周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52662-5),住所地:嵊州市嵊州大道255号。负责人:丁志刚,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嵊州市金都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52219-5),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富民街598号东面厂房1楼1层。法定代表人:邢科萍。被执行人:嵊州市明鑫毛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18740-X),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南1865号。法定代表人:沈六明。被执行人:沈六明(身份证号码:330623196307062371),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邢科萍(身份证号码:330623197210210061),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王波芳(身份证号码:330623197610165861),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姚晓明(身份证号码:330205197405200918),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姜建芬(身份证号码:330219197210140247),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周升华(身份证号码:330623196212182979),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金都制衣有限公司、嵊州市明鑫毛纺有限公司、沈六明、邢科萍、王波芳、姚晓明、姜建芬、周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683执3353号案件终结执行。审判员 王财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