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9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春英诉被申请人徐小源、沈阳澔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英,徐小源,沈阳澔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9478号申请人:李春英,女。被申请人:徐小源,男。被申请人:沈阳澔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四街27号。法定代表人孙宁,系总经理。申请人李春英诉被申请人徐小源、沈阳澔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春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小源、沈阳澔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予以依法冻结,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申请人李春英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小源、沈阳澔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春英预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