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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贵琴等申请于贵共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琴,于敏,于捷,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孙贵琴,女,193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申请执行人于敏,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通化市。申请执行人于捷,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被执行人于贵,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贵琴、于敏、于捷与被执行人于贵共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于贵已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