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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盛驰钢铁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哲诚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驰钢铁有限公司,莱芜市哲诚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2012号原告:青岛盛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忠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昔福,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芜市哲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清水街*号。法定代表人:田玉庆,经理。被告: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淑玲,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富,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盛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哲诚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盛驰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盛驰钢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盛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言禧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