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永纪与刘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纪,刘海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803号原告:王永纪(曾用名王涛),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海涛,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王永纪与刘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永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