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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永纪与刘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纪,刘海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803号原告:王永纪(曾用名王涛),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海涛,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王永纪与刘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永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