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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陶新明与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新明,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20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新明,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平顶山东一路。法定代表人:曹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陶新明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新���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新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陶新民与新时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没有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须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的法律规定,从而不支持其要求确认新时尚公司违法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为该案属于重复诉讼,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有误,现有新时尚公司解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证明属于原审遗漏诉讼请求,原审应当受理本案。请求再审予以纠正。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其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具有溯及力,即对其公布实施前的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施。陶新明与新时尚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3月2日解除的事实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案中,在陶新明与新时尚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当时没有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的法律规定,故陶新明要求新时尚公司赔偿其因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造成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陶新明原审要求认定新时尚公司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在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1911号案中,陶新明主张新时尚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之后驳回陶新明要求与新时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该判决已生效,表明新时尚公司未与陶新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处理。在本案中陶新明要求新时尚公司赔偿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并赔偿损失,该诉讼请求已由生效判决处理,原审法院不予审理正确。陶新明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综上,陶新明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新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 根 富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瀚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