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郝忠瑞与赵艳杰、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忠瑞,赵艳杰,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郝忠瑞,男,汉族。被执行人:赵艳杰,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郝忠瑞与赵艳杰、赤峰天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文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洪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