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侯艺与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白杨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艺,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白杨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侯艺,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白杨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努尔兰,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侯艺与阜康市上户沟哈萨克民族乡白杨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冯相逢代理审判员古丽倩.艾本代理审判员阿尔曼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