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刑更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席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席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676号罪犯席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03月08日起至2026年03月07日止),该犯于2015年08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05月0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席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态度端正,踏实改造;自觉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扣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课后作业,积极参加监区体育活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缝纫工岗位,能够刻苦钻研缝纫工制造工艺,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规范,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表现良好。该犯自2015年04月至2016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211.4分,折合“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席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席某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中彦审 判 员 苏晓娟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