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尹于福与唐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于福,唐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90号申请执行人尹于福,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生。被执行人唐秀英,女,景颇族,1963年8月23日生。关于尹于福与唐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唐秀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尹于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秀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2280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2.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本案已全部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刘国兴审判员 蔡永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