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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恩祥与李守亮、沂南县大庄镇后交良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恩祥,李守亮,沂南县大庄镇后交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20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恩祥,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鹏,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守亮,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沂南县大庄镇后交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后交良村。法定代表人:李恩俭,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李恩祥因与被申请人李守亮、被申请人沂南县大庄镇后交良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三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恩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华代理审判员  谢 醒代理审判员  王 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