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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晓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锋,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利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晓锋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迎宾大道城关镇垱铺庄路段时逆向行驶,与由北向南的段某驾驶的豫D×××××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王晓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88mg/100ml。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晓锋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无责任。民事部分在侦查阶段已调解处理,段某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并对王晓锋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人景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平公交鉴(毒)检字(2016)第853号毒物(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款凭证、调解记录、谅解书,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证明,归案证明,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和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关于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晓锋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王晓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对其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已扣除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17日先行羁押的7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培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乐乐附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文: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