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建民与被执行人李延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民,李延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民,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延省,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孙建民与被执行人李延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徐猛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