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民终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麒丰百货有限公司与飞亚达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麒丰百货有限公司,飞亚达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长汀县麒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卧龙路财富广场A区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0561362493。法定代表人:饶建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亚达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84号禹州世贸中心二期B栋3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10170W。代表人:蒲香。原审被告: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九一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973583L。法定代表人:郑振水,董事长。上诉人福建省长汀县麒丰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亚达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2016年9月14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福建省长汀县麒丰百货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福建省长汀县麒丰百货有限公司仍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长汀县麒丰百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文祥审 判 员 郭胜华代理审判员 吴金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冬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