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薛文娟、刘权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薛文娟,刘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382号申请人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文娟。被执行人刘权利。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薛文娟、刘权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5)和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秀清 更多数据: